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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的通知

京人社开发发〔2020〕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          北京市总工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0年7月15日

 

 

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本市积分落户工作,根据《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操作管理细则。

第二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市积分落户实施工作的组织管理,牵头开展联动核查。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市积分落户工作统筹协调。 

市委宣传部、市总工会、市教委、市科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税务局、市医保局按照职能和职责分工,负责本市积分落户指标审核、信访及落户办理等工作。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将相关部门提供的申请人和用人单位的严重失信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指定相关部门负责部分积分指标的审核及政策咨询等工作。 

上述各部门共同做好全过程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

第三条 本市积分落户申报审核工作实行年度申报制,分为申报、部门审核结果汇总、审核结果查询、部门复核及积分排名、公示和落户办理阶段。年度工作方案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 

第四条 本市积分落户申报审核工作主要依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积分落户在线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进行。 

第五条 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需通过所在社会保险费缴纳单位提交积分落户申请,该用人单位应在京注册并进行税务登记。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应登录系统,确认申请人与单位的隶属关系。确认完成后,申请人可填报提交个人积分指标信息。在申报阶段内,申请人可修改所填报的积分指标信息、查看指标审核结果、对有异议的审核结果发起复查并查看复查结果。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各审核部门通过数据交换方式,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和提交的主要积分指标信息进行核查。 

第七条 对部分指标信息不能通过数据交换比对核查或对核查结果有异议需要发起复查的,申请人应按要求在系统内上传相关凭证材料。相关部门将视需要在审核过程中或取得落户资格后,要求申请人提供原件查验或组织开展联动核查。      

第八条 在审核结果查询阶段,申请人可查看本人所填报的各项积分指标审核结果。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该阶段依托系统提出申诉。该阶段结束后,不再受理申请人针对本人积分指标的异议诉求。

第九条 在公示和落户办理阶段,申请人及用人单位可登录系统查看本人最终积分及排名。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人口调控情况,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提出年度落户规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申请人积分情况,按分数由高到低初步确定年度落户人员,落户规模和落户人员情况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发布。落户人员名单将在市政府网站公示7天。公示内容包括姓名、出生年月、单位名称及各项指标积分分值。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实名书面举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举报情况进行查证,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公示期满符合落户条件的,取得年度积分落户资格,申请人可按有关规定办理调京落户手续,落户资格保留2年,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行放弃。   

第十一条 经公示取得积分落户资格的人员,在办理落户手续时应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向区指定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系统打印的《积分落户申请表》《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二)需随迁未成年子女的,提交随迁子女的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户籍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凭证以及与随迁子女有关的申请人婚姻凭证。随迁子女系2016年1月1日(不含)以前生育第一孩、2016年1月1日(含)以后生育第二孩,或2016年1月1日(含)以后生育两孩以内的,可不提交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凭证。 

档案审核按相关规定办理,无档案人员应出具无档案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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